吴某(化名),为某监狱监狱长,后调任监狱局领导干部。后经监察委调查发现,吴某在任职监狱长期间,利用监狱招投标涉嫌受贿500余万元,并具备索贿情节。另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期间,检察院自侦发现吴某在任职监狱长期间,利用职权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违规将两名罪犯进行了调犯、减刑、保外就医。
吴某家属联系到了我所律师,并委托我所律师作为一审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
在律师与吴某见面后了解了整体案件情况,并通过阅卷后了解了大致情况,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 在徇私舞弊罪部分,吴某并不是主犯,仅通过介绍的方式让违规减刑的犯人家属与监狱某领导认识,在整个减刑、假释过程中,吴某对于具体情况是不知情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在徇私舞弊罪部分,吴某仅应当对其中一名嫌疑人的减刑假释承担刑事责任,另一名嫌疑人的减刑完全通过另一名案外人进行,其指控吴某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应证,无法证明吴某参与了该次违规减刑。
3. 在受贿罪部分,辩护律师认为并不具备索贿情节,应当从量刑情节中取除。
4. 在受贿罪部分,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成立自首,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后在与检察院沟通期间,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成功与检察官达成一致,将索贿情节取除,并且将起诉书指控的两项徇私舞弊事实减少为一项。并与检察院取得了有期徒刑13-15年的量刑意见。
在了解到案件赃款流向情况和退赃能力后,又与检察院沟通能否在部分退赃的情况下,争取更低的量刑意见,最终在协助部分退赃的条件下,取得了9年零6个月的量刑意见。但该量刑意见最终因为量刑过低,后被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调整为11年有期徒刑。
虽然11年有期徒刑不是最好的结果,但也较一开始的指控和量刑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为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已提出二审,本案当前依然在二审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