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谭先生1930年出生,朱女士1950年出生,两人在单身关系时经婚姻介绍机构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5月18日谭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位于迎泽区的不动产赠与朱女士,双方在太原市国土资源政府大厅签订《赠与协议》,后办理过户手续,将该不动产赠与朱女士,后经查询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朱女士单独所有。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感情一般,朱女士经常去其子女家居住,长时间不在与谭先生的家里。谭先生本就身体不适,二婚,为的就是找人照顾自己。但明显朱女士无法给予照顾,后谭先生找到我们要求要回房子。
管辖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办案思路:
确认该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的效力?能否撤销?撤销的期间是否已过?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何约定?
因我们办理该案件时,民法典尚未生效,适用的仍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因此,我们锁定方向,从该赠与合同的的性质入手,确定该赠与合同不属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而是附一定义务的,适用上述第(二)、(三)项。需要朱女士履行义务,否则谭先生有权撤销。
在庭审中,朱女士也自认:赠与该房屋是为了给谭先生养老送终,因此,该赠与合同对朱女士有要求,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赠与后,办理过户手续后,朱女士长时间不在家,无法照顾谭先生,最终导致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法履行。即使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人谭先生最终也可以撤销。
案件结果:
最终迎泽法院支持我们观点,判决谭先生胜诉,朱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办案感受:
刚开始接触到该案,我们认为是有一定难度的,谭先生这边什么证据都没有,随着案件的庭审,我们不停地找证据,最中发现可以入手的点。还好结果是让人满意的。不到最后一刻,所有案件的结果都无法保证。每一个案子,办案律师都应认真、严谨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