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君律师亲办案例
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来源:周燕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2
浏览量:497

【当事人】

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X月XX日,金某入职于一家国际物流公司,岗位是司机,双方从入职开始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缴纳了社保,月平均工资15000元。2021年11月XX日,金某突然接到公司老板的电话要求金某第二天不用去上班了,把车钥匙交给公司相关人员。第二天金某到公司先与公司老板沟通,但是公司老板执意要解除劳动关系。为此金某提出了劳动仲裁。

【案件焦点】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金某如果在工作中存在过错,公司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赔偿,但是如果是员工一直拖着不肯签订劳动合同,可否支持双倍赔偿?

【双方争议】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金某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但是公司认为不是无缘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金某在工作中出现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且劳动合同也并不是公司不与金某签订,几次提醒金某签订劳动合同,是金某一直拖着不肯签订,所以不愿意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最终是调解结案的,本律师认为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虽然公司提出是员工一直拖着不肯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公司不想签订,但是公司并没有举证予以证明,所以不应采纳公司的意见。所以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应予以支持。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认为是司机在工作由于自身没有起到注意的义务导致货物运送至错误码头,产生了额外的运输费用,而与司机解除劳动关系。本律师认为司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由于二维码和纸质页面的码头地址不一,而按照惯例司机通常都是采用二维码扫描出来的码头地址,而且也与公司调度进行了确认,作为一名司机已经尽到了审慎的义务,不应承担额外产生的运输费。即使是因为司机的过失导致产生额外运输费也不能随意的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老板一句话就让司机失业,是完全不合法不合理的。

但是考虑到司机年底要回家过年的心情,希望能帮他尽快拿到赔偿款,所以在仲裁委和本律师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本案的劳动者在调解生效后的半个月内就拿到了赔偿款,既是维权的成功,也解了劳动者年底开销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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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燕君
  • 执业律所:
    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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