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君律师亲办案例
谈恋爱期间赠予的财物,分手时可否要回?
来源:周燕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2
浏览量:442

谈恋爱期间赠予的财物,分手时可否要回?


【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周律师

被告:李某某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李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随后双方开始约会,约会过程中的开销均由原告买单。2021年X月XX日,原告陪同被告在某商场购买名牌物品,总共花费原告XXXXX元。原告希望与被告长期发展交往,但被告却拒绝、拉黑微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购买的物品或相应款项,但是双方一直交涉无果!



【案件焦点】

本案是一起谈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被告在与原告交往期间花费了大量金钱。除了与被告经常一起吃饭游玩消费掉的,原告还为被告购买了大量物品,涉及高额消费。后来双方因为性格关系,恋爱无法谈下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物品或者相应款项,但是被告认为这是原告自愿赠与的,不应予以返还。为此双方僵持不下,各执一词!

案件的焦点就是这笔高额的物品由原告赠予被告,分手后该物品是否需要返还?


【双方争议】

原告主张为了能与被告长期交往下去并结婚,所以才为被告花费高额的物品,但是现在双方已无发展下去的可能所以要求被告返还相应的款项。

被告认为谈恋爱期间你情我愿,原告赠送物品给我,我也接受了。原告没有理由再要求返还,原告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被告不应返还物品或相应款项。



【律师评析】

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等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买礼物、转账就是比较常见的方式。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有可能认定为借贷,也有可能是赠与,或者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有所差异。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八条,在赠与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外,赠与人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后则不得撤销。而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人可以选择解除赠与。

本案双方分手后,因为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解除赠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件结果】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案情,仔细核对费用明细,最终案件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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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燕君
  • 执业律所:
    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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