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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雨寒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不予起诉
来源:田雨寒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0
浏览量:331

      云南省红河州某市居民小区内,作为小区唯一居民通道和消防通道的出口却长达数年被外来社会车辆占道停车,不仅妨害了小区业主的正常出入,更是给小区消防安全带来了巨大安全隐患。小区业主多次通过公安、政府反映后,并没有取得良好效果,后来采取张贴布告、拉停车线、设标志桶等方式,也不能够组织外来车辆的乱停乱放,小区居民对此苦不堪言。小区居民臧某经过多次与外来车辆车主沟通无效后,愤怒的臧某对消防通道上停放的社会车辆实施了破坏行为,以此警示外来车辆不要再进入小区。

      臧某的行为确实起到了效果,但也因涉嫌故意毁损财物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鉴定后认定犯罪嫌疑人臧某总共损坏他人车辆……臧某涉案后,委托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该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律师受理该案后,首先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提出了质疑。公安机关将所有车辆的损坏部位进行了修复价格鉴定,以此认定臧某损毁的财物数额高达XXXX元人民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律师阅卷过程中发现,其中大量社会车辆是老旧车辆,本身就可能存在许多陈旧的损毁痕迹,而且由于其长期占道停车激起了该小区的民愤,除了当事人臧某外,不排除有其他小区居民进行过类似行为。而公安机关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所有的损坏痕迹都是臧某所为,有将所有损坏后果一揽子交由臧某承担的嫌疑。

      其次,律师发现车辆损毁部位明显不符合常理。其中一辆受损车辆为江铃JX490T型客车,受损部位为车顶正中多处凹陷,公安机关认为臧某出于泄愤多次投掷石块破坏车辆。可是江铃该型号客车的车高接近2米4,当事人臧某身高不过1米6左右,人出于泄愤情绪下投掷出的石块应当是平直的水平抛物线,不可能会有这么高的落点,砸痕也应当像打水漂一样留下刮痕,可是该车车顶砸痕为垂直向下凹陷,没有任何石灰痕迹和刮痕。

      最后,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臧某交谈沟通,发现臧某看待问题偏激且思绪混乱,律师敏锐指出“案件可以暂缓办理,先去医院看下有无疾病需要治疗”。后经过权威机构鉴定,当事人臧某确实患有双向情感障碍,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嫌疑人案发时极有可能无法正确认识和感知,不应当进行起诉。更重要的是,本案的发生源于公权力救济缺失,小区业主不得已以私力救济寻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算臧某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小区的占道停车现象也依然不会改变。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从民法到行政处罚法再到刑法,正是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必须要慎重使用。当社会问题出现时,刑法应当是最后的底线,应当首先以其他部门法调整社会关系,从源头上解决社会问题的病根。如果仅是利用刑法的强制性来一刀切解决问题,而滥用刑法,必将导致刑法打击的扩大化,丧失了刑法的谦抑性,有悖于依法治国的理念。

后经检察机关审查和了解,臧某对损坏的车辆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并且同时也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建议,对全市范围内老旧小区占道停车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活动,画设更多的停车线以解决周边停车问题。最终本案做到了个案效果、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与统一。

      同时,律师也提醒广大市民,当个人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尽可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寻求救济,不能够一时冲动做出过激行为,否则将会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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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田雨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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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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