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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本应7年,后仅判6个月

作者:唐玉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11-07 19:49 浏览量:87

【案情概况】:2017年6月,吸毒人员刘某军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刘某某当时拒绝,但与刘某某在一起的毒贩汤某明确其有渠道购买,故汤某、刘某军通过被告人交换了电话号码,刘某军通过被告人将2000元毒资微信转账给汤某,汤某又通过被告人将收毒地点微信发给了刘某军,刘某军按照该地址获得毒品后,又微信转账100元给被告人作为感谢。后刘某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被告人,导致案发。

【办案手记】接受家属委托后,经团队多位律师分析,认定该案定性存在争议,该案的关键在于定性为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按法律规定,二者处罚天壤之别,按本案涉案毒品数量甲基苯丙胺13.18g,如则是“3年以下”与“7年以上”的区别。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团队律师经探讨研究,查询相关案例及资料,对案件条分缕析,抽丝剥茧,并准备充分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最终判处被告人6个月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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