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斯浩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被告推翻鉴定机构意见,法院认定未构成伤残等级
来源:栾斯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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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点评:一般法院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以及伤残等级的级别会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除非有足够证据或理由推翻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本案我方代理被告,通过研究发现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错误,原告自行委托××鉴定中心的鉴定方法错误,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第4.10.7条“当一肢体损伤时,在测量伤侧关节活动度时,应同时测量健侧进行对照”之规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肩关节损伤,在测量伤侧关节活动度时应当对健侧(未骨折的右肩关节)进行对照,而云南法医院鉴定中心在鉴定时并未对照健侧,违反《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相关规定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从而推翻鉴定结论,原告起诉200769.13元,最终法院判决赔偿13385.7元。


原告××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十级伤残鉴定意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医疗费6938.43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66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87900元、营养费9500元、护理费17010元、交通费444.7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各种费用共计200769.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认为,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在人民法院最终确认原告的损失中,被告仅应承担30%的责任,同时还要扣减被告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7284.03元的70%。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的损伤并没有达到伤残标准,主张伤残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以及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主张没有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和交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38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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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栾斯浩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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