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681民初5855号
原告:云南xx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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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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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方实际使用原告资金1000万元属实,本金已偿还,但未支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云南xx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66万元及利息(以66万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年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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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邱某某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