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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未被纪检、监察机关 宣布采取“两规”“两指”等调查措施,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在约定的时间地 点接受调查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案情简介:
张某担任某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内勤负责保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扣押款。期间,张某用其保管的 900 万公款申购理财产品,收益 40 万余 元,涉嫌挪用公款罪。后张某将挪用的公款及利息交回单位,经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
辩护意见:
在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中,依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电话传唤到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但在职务犯罪中,对于自首的认定却更为复杂, 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在监察机关第一次采取调查措施之前能主动交代犯罪的,且电话通知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其行为属于自动投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所挪用的公款在立案之前已全部交回单位,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 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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