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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
来源:高昆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7
浏览量:142

徐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xxx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少民初字第0132号

原告徐某,××族。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族。

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和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在××××年××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儿子徐*。由于双方性格不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12月被告离家至今未回。被告在2013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调解撤回起诉。但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和婚后感情都好,夫妻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可以修复。同时,由于孩子太小,应当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和良好的生活环境,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苏**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4日生儿子徐*,婚后夫妻关系尚好。近年来,由于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3年6月,赵某向苏**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后赵某撤诉,但双方关系没有改善,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坐落在苏**003室房屋一套,系原告婚前财产。庭审期间,原、被告认可该房屋双方婚后还贷金额和还贷金额增值部分,原告给付被告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明、房产权复印件等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儿子徐*的抚养权未达成协议。

关于原、被告争议焦点认定。关于婚生子徐*的抚养,婚生子徐*出生后,原、被告都对其关爱有加,但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儿子的关心照顾多于原告,且婚生子徐*至今与被告共同生活,有相对熟悉的生活环境,因此,婚生子徐*由被告抚养较为有利。关于徐*抚养费的金额,综合考虑子女实际生活所需并结合原告收入状况以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认为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为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平时生活中没有处理好家庭间和夫妻之间的琐事,导致夫妻矛盾无法解决。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虽撤诉,但夫妻矛盾未解决,双方关系没有改善。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综合分析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目前生活现状,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子徐*自2014年5月起由被告赵某抚养。原

告徐某自2014年5月起每月支付徐x抚养费800元,至徐锐独立生活时止,支付时间:**每月抚养费,被告在每月20日前履行。

三、原告徐某有探视权,被告赵某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视时间在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4时。

四、坐落在苏**水岸花园x屋一套归原告徐某所有;原告徐某给付被告赵某该房屋婚后还贷金额和还贷金额增值部分,共计100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xxxxx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xxxxx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审判员  苏xxx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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