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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均胜诉,如数追回15万买卖合同纠纷货款

作者:广东杰誉律所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10-26 18:14 浏览量:210

案件描述

2018年9月,原告与被告就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的货款进行对账,双方确认此期间应收货款金额为481763.3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322263.3元,尚余159500元未支付。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案涉白锆对应的货款。


仲裁结果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9500元,并限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59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委托后,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律师深入调查与取证,获得法院支持。

首先,原、被告均确认双方原约定由原告将案涉白色锆石染成烟色交付被告,可见该批白色锆石是由被告向原告订购,双方存在买卖的合意。被告确认已收取了原告交付的白色锆石,且根据案涉进货退出单,被告向原告退回了部分不合格产品,说明被告已对案涉白色锆石进行了验收,被告亦主张收取案涉白色锆石是为了想用于以后的产品生产,因此,可视为双方就货物的交付标准进行了变更,被告同意原告向其交付白色锆石。

其次,根据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告发送的《外部联络单》,原告主张案涉白色锆石是在被告同意下生产,且相关费用被告亦同意承担,被告在回复中未就此予以否认,只是主张造成案涉白色锆石问题是双方为了配合客户需求造成,可见案涉白色锆石由被告向原告订购,且最初约定货款应由被告支付。

最后,被告主张其收取案涉白色锆石是暂时为原告保管,所有权未转移被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此进行了约定,本院不予采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货物,所有权已转移被告,故原告已履行完毕交付义务。综上,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货款支付时间,被告应于收到货物的同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请的被告支付货款159500元,合法有据,故得以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观点

被告、原告均确认双方原约定由原告将案涉白色锆石染成烟色交付被告,后被告收取了原告交付的白色锆石。原告制作的8月对账单显示包括案涉白锆货款,而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工作人员林海某微信聊天记录、8月请款差别表也可反映被告工作人员确认8月应付货款包含案涉白锆的价款。其后,双方通过《外部联络单》、回复等沟通过程中,对案涉白锆数量、总价款均予以确定,被告并未否认其订购案涉白锆,主张案涉白锆问题因双方为了配合客户的需求而造成。被告在一、二审均主张其收取案涉白锆是暂时为原告保管,所有权未转移给被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进行约定,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分析,应认定原告向被告交付案涉白锆符合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一审法院对货款金额及逾期付期利息认定准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广东杰誉律师事务所提示:

买卖合同纠纷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如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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