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彬律师亲办案例
妻子取消婚礼丈夫获精神赔偿——李哲彬律师点评
来源:李哲彬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07
浏览量:1078

妻子取消婚礼丈夫获精神赔偿——李哲彬律师点评




来源:法制周报



妻子取消婚礼丈夫获精神赔偿(米海兵 图)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记者 伍洲奇
2007年9月初,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依法判决“弃婚”妻子林晓娟(化名)向丈夫黄名举(化名)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原来,黄名举与林晓娟在认识并恋爱后,双方决定登记结婚,并随后发出请柬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婚礼。就在婚庆前几天,林晓娟以黄名举学历达不到自己要求,生活品位低为由取消婚礼,并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黄名举感到在亲朋好友中人格地位降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于是向法院反诉,索要精神赔偿。(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法院根据林晓娟取消婚礼和提出离婚的理由,以及给黄名举造成伤害的大小程度,结合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认为被告提出的要求符合实际,应当予以支持(据《法制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李哲彬律师,解说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

特邀嘉宾
李哲彬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过多年的法律教学与研究工作,对民法有深入研究。

李哲彬律师说,“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往往与精神损害及其后果相联系。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人格权、身份权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二是对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精神痛苦的抚慰金赔偿,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李哲彬律师认为,妻子林晓娟的行为,的确使黄名举遭受了人格权、身份权意义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因此,他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索要精神赔偿。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合情合理的。

车祸撞洒骨灰
家属获精神赔偿
2007年端午节,朱鹏的父亲不幸去世。6月21日早上,朱鹏和亲戚将父亲的遗体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然后抱着骨灰盒坐进了灵车。(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灵车驶上公路后,一台渣土车撞上了灵车的车头,巨大的力量不但震碎了灵车前挡风玻璃,也撞飞了骨灰盒,骨灰飘洒了一地。朱鹏和兄弟姐妹哭喊着,捡回了大约五分之一的骨灰。后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这次事故渣土车承担全部责任。痛上加痛的亲属一怒之下,将渣土车驾驶员、车主、渣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灵车车主一起告上法院,索要精神赔偿6万元。法院认为,骨灰受损势必给死者家属带来精神上的伤害。8月24日,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朱鹏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据《南京日报》)

李哲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害;关于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侵害;关于对隐私权、监护权的保护;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关于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以及关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利益损害赔偿等几大类。

李哲彬律师说,“人生最大的悲哀莫过于生离死别,朱鹏在父亲去世这一打击下,可以说心理本身就已经非常低落。父亲的骨灰本身就是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象征性载体,虽然它已经从人的本身转换成了有特定意义的纪念物。”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保护的范围,理应得到赔偿。

董存瑞亲属告导演
侵犯英雄名誉权

2007年3月9日,董存瑞的妹妹董存梅等人,联名把《大众电影》、导演郭维和电视专题片《电影传奇——董存瑞》告上法庭。(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原因是《大众电影》2006年8月7日刊发文章,称没有人亲眼看见董存瑞托起炸药包的情景,这一英雄壮举完全是事后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出来的。董存梅等人非常气愤,一纸诉状将《大众电影》杂志、中央电视台和郭维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公开致歉并索赔10万元:其中两万元作为律师费;3万元作为由于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5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并称将胜诉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捐给董存瑞烈士陵园,让他们能维护好英雄的墓地,也能让他们更好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据《法制日报》)

李哲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何况董存瑞是英雄。对于死者人格受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的,其家属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不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与判决如何,这都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值得关注。

以上内容由李哲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哲彬律师咨询。
李哲彬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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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哲彬
  • 执业律所: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同法业务部部长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WO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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