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
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继承 损害赔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行政纠纷 人格尊严 其他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6-8496-9881

接听时间:08:00:00-21: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长沙律师 > 律师 > 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 > 亲办案例

把女儿告上法庭为哪般,竟是为了降低抚养费

作者:湖南二十一世纪  更新时间 : 2022-10-24  浏览量:93

父母对于孩子成长期间的陪伴和抚养即是我国的传统习惯,也是法定规定的必尽义务,离婚夫妻由于不能再一起居住,其中一方缺乏对于孩子的直接监管和抚养义务,因此法律规定没有抚养权一方给予另一方应有的抚养费用。可也有为了降低抚养费状告自己的亲生孩子,这究竟是为哪般?





案情回放

赵某与刘某某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赵某某由刘某某抚养,赵某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女儿18周岁为止的抚养费由赵某每月支付3000元。2022年3月31日,赵某未能与原工作单位续约,现处于失业状态,赵某现丧失了经济来源,与离婚时相比经济上已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让赵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0元,赵某表示无能为力。因此,赵某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能依法减少需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赵某愿意支付被告赵某某抚养费950元/月。另,赵某认为支付的抚养费中已包含教育费和医疗费,无需再向女儿另行支付医疗费等费用。而赵某某母亲刘某某却并不赞同赵某的提议,遂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我所律师能帮助她打赢官司,维持调解离婚时的法院调解。


案件要点

接到委托后,我所律师仔细收集了之前双方调解离婚时的情况。首先,委托人与赵某系以民事调解方式离婚并约定赵某某抚养费的,赵某某的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委托人是在赵某同意支付相应抚养费和医疗费的前提下才同意放弃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赵某某的教育费,进而达成调解离婚的。赵某不能在刘某某有条件的同意放弃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赵某某的教育费后,又反悔称自己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民事调解书。

其次,委托人所实际支出的赵某某的抚养成本及相关支出远远高于赵某支付的2倍抚养费,另外委托人还负有日常教育看管赵某某的职责,赵某没有日常教育看管赵某某的职责,故赵某应当支付抚养赵某某所有支出的大部分,现在按照赵某的诉求,其不仅不负责日常教育看管赵某某的职责,而且连日常抚养费用都要缩减大部分,不承担医疗费用。而这些负担都是恒定的,赵某承担的减少了,委托人就被迫需要承担,这对委托人是极不公平的。

最后,赵某有能力支付相关抚养费和医疗费用,赵某作为IT行业的资深人士,以大股东的身份开过公司,以其自身条件找一份月薪一万以上的工作非常容易,怎么可能真心转行做工资只有3800元的酒店行政内勤,且没有社保的工作?另外赵某离婚前有房产,也有汽车,这些财产可以变现或者产生租金收益,其收入完全可以支付其应尽的义务。



办案思路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我们可证实,原告与某大学签订《劳动合同》,固定工资为14460元/月。某大学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原告因个人原因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提交其与某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欲证明其职业及收入发生巨大变化,目前在行政后勤岗位工作,月薪变更为3800元,因此应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我方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系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时间距离诉讼日期较短,现有的低收入工作状况只是暂时的,且抚养被告赵某某开销较大,不应降低抚养费标准。


法院判决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某的母亲刘某某达成调解的协议已生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主张其收入明显降低,应降低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原告从事IT行业时的工资为税前15000元/月,在软件架构师岗位工作时的固定工资为14460元/月,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约占原告收入的20%左右,并未明显过高。原告虽离职,但距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较短,其惯常收入状况良好,且原告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并非存在身体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人身自由受限等重大变故事由,故对原告此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调解书的内容来看,原告与刘某某并未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亦未约定教育费的承担问题,但刘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其愿意独自承担被告的教育费,且调解书中约定单次2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由刘某某承担,故双方调解约定抚养费3000元/月是以共同财产分割、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的承担为前提的,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已做利益权衡调解书的协议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随意变更,故原告主张降低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咨询。

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继承 损害赔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行政纠纷 人格尊严 其他

手  机:186-8496-9881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1:00:00)

业务领域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继承 损害赔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行政纠纷 人格尊严 其他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