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黎律师亲办案例
冀黎律师精准辩护获不起诉案例
来源:冀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07
浏览量:3450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年仅21岁的美团骑手马**经胡某(上线,另案处理)介绍,将本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2022年6月17日,马**在株洲市天元区**广场将名下建设银行卡提供给胡*接收犯罪所得资金,马**、胡某过支付宝、微信转账以及ATM机取现的方式将上述资金予以转移。后受害人报案,公安民警经侦查后在马**工作场所内将其抓获,到案后,马**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接受马**亲属委托,指派诉讼部主办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冀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与马**家属沟通协商,主动联系被办案机关退赔10000元。


  律师辩护

  同时,辩护人依法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辩护意见如下:

  1、马**系经同案犯胡某介绍实施了本次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是由胡某与上游人员联系,马**根据胡某的指示提供银行卡、转账、提取现金、交付现金,最终胡某还收取了介绍费。马**从产生犯意到具体实施犯罪行为,都是由胡某从中介绍、教唆和引导,因此马**在本次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中起到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2、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行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犯罪嫌疑人马**初犯、偶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之后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承办检察官可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律师出具检察意见后,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检察机关在收到律师意见后,十分重视,认真对律师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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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冀黎
  • 执业律所: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220191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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