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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离婚了,婚姻期间的债务是否需要承担呢

作者:湖南二十一世纪  更新时间 : 2022-10-21  浏览量:227

案情回放

  2011年初2019底期间,戴某、汪某多次向原告夏某某、邹某某购买猪肉、猪血、猪脚、猪内脏等货物。原告夏某某、邹某某按照约定已交付了猪肉、猪血、猪脚、猪内脏等货物,两被告支付了部分价款。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时尚欠付货款1658000元。上述欠付货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找到了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要点

  被告汪某辩称,答原告与戴某于2019年5月27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了夫妻财产、债务和小孩的抚养,戴某在外面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都由戴某负责;原告提供的欠条,不知情,不认可,与其无关,答辩人没有签名,不属于共同债务,原告与戴某写的欠条和承诺系虚假诉讼,证人证言也不是真实的;答辩人购买的房子,是答辩人从娘家亲戚家借的钱交的首付款,哈弗H6小车也是在银行按揭贷款。2019年答辩人与戴某离婚时,房子欠银行贷款30多万元,贷款未还完;婚姻存续期间,戴某没有赚钱养家糊口,其做生意欠银行贷款和信用卡30多万元都是由答辩人经手,全部由答辩人归还,所以答辩人与戴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各负其责。

2010年或2011年起被告戴某从两原告处购买猪肉、猪血、猪脚、猪内脏等销往某某宾馆。自2016年起,戴某将收到的某某宾馆的货款大量转入被告汪某账户,同时亦存在某某宾馆应付货款直接转入汪某账户款项的行为(2018年10月9日徐某某转入汪某平安银行账户22000元)。汪某收到戴某转账后部分转入了戴某账户、戴某指定账户以及用于其他支出。

戴某通过支付现金等方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被告汪某通过向原告邹某某女儿夏某某银行转账支付货款345000元,向邹某某支付货款110000元。原告庭审中承认上述支付的货款中遗漏了20000元未予以扣减。


法院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戴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夏某某、邹某某货款1349 550元;被告戴某、汪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夏某某、邹某某货款288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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