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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来源:高昆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7
浏览量:271

                                                             (2021)苏01民终3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胡**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且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胡**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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