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红律师亲办案例
冒用身份证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
来源:李彩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5
浏览量:479

冒用身份应聘上岗 左眼受伤构成工伤 


  冒用他人身份证应聘上岗,不料工作时左眼落入异物,导致角膜穿通伤,单位以当事人刘先生存在欺诈行为进入公司工作为由,对劳动部门认定刘先生构成工伤决定不服,于2021年7月向东莞某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劳动部门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2018年10月,当事人刘先生用他人的身份证参加某家具公司的招工面试,于第二天进入该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天后,刘先生在该家具公司工作时,左眼受伤,经诊治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等。2019年3月,刘先生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经审查材料后,于2019年5月作出了刘先生构成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家具公司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该家具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开庭时,原告家具公司诉称,第三人刘先生假冒他人身份证件来其处应聘,其与原告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该欺诈行为所构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工伤,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劳动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劳动部门辩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调查,应认定家具公司职工刘先生在单位工作时,左眼受到伤害为工伤,当事人进入原告公司时虽然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但不能否认原告与刘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先生受伤是因工作原因而非所谓的“欺诈”,认定工伤是无过错原则,故原告的理由不影响工伤认定,综上,要求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刘先生在为原告工作时,左眼受伤,该伤害的情形符合相关条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虽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当事人已根据原告要求在规定的岗位上工作,故原告与刘先生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先生在面试时虽提供了他人的身份证,但实际受伤的是其本人,而非他人,且是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故原告提出的刘先生因欺诈行为造成的伤害不构成工伤的观点,并无其他依据可支持。为此,原告家具公司提出的“刘先生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其单位工作,与原告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其欺诈行为造成的伤害不构成工伤”的意见,不予支持。劳动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有关证据,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最终,东莞某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但是,法官在作出判决后也提醒到:虽然本案的当事人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其冒用他人身份证应聘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以上内容由李彩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彩红律师咨询。
李彩红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96好评数2
东莞市大岭山镇南区东兴一街六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彩红
  • 执业律所:
    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3*********16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
  • 地  址:
    东莞市大岭山镇南区东兴一街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