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地路律师亲办案例
一时贪念触刑律,精准辩护处罚金
来源:朱地路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7
浏览量:115

编辑: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朱律师

■ 前言

2019年5月8日,朱律师收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黄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对黄某减轻处罚只适用罚金刑的辩护意见,免除了黄某牢狱之灾。

■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02月21日,黄某在徐州市云龙区某酒店盗窃被害人刘某手机一部。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2019年02月2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黄某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


■ 办案经过

黄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委托朱律师为其辩护。承办律师与黄某反复沟通,详细了解了案情,多次与公诉机关就黄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动机、所起作用、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深入交换意见。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打电话传唤黄某、黄某到侦查机关后主动交代,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形,构成自首,黄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态度较好,应该仅采用罚金刑。

 ■ 判决结果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黄某构成自首、应该减轻处罚的意见,当庭作出判决:判处黄某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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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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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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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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