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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及九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近11万元
来源:广东杰誉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3
浏览量:884

案件描述

 被告于2017年6月27日入职原告公司,职位是木工,在职期间于2017年10月2日因工受伤,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住院时间:第一次住院时间为2017年10月2日至2017年12月13日,共72天;第二次住院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2月28日,共3天。2019年2月27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及停工留薪期均为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被告医疗终结期满后即2018年3月3日未返回原告处报到或履行请假手续,可视为被告自行离职,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3日解除。


仲裁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3月3日解除;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55102.98元;

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840元;

四、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律师费3167.9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及数额:

(一)关于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55102.98元【计算方式:(6753元÷30天×4天+7480元×8个月+7480元÷31天×2天)-(1980元+1980元+2160元)】。

(二)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840元【计算方式:7480元×8个月】。

(三)关于律师费:据被告提交并经原告质证认可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知,被告已支付了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本案律师费3167.96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工资标准且足额发放了被告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就被告具体工资标准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结合双方的行业及岗位性质,合理酌定被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以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予以核算。

另,深圳市2015年度、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6753元、7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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