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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深圳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
来源:李士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9
浏览量:352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深圳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本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甲乙双方,由被告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三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陆某某负责分包项目瓦工部分。在陆某某负责施工项目经检验完结后,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劳务费工程款项足额支付,经陆某某再三催要,虽其项目负责人之一罗某某出具付款承诺书,但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罗某某依旧未足额履行剩余债务,故陆某某将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被告一)与罗某某(被告二)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剩余债务并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要点:

  被告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称涉案项目系作为承包人施工的项目,但陆某某所称其中瓦工劳务作业系自己与原告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并不属实,也未授权任何人代表被告一签署相关合同,故xx装饰装修认为其与陆某某无任何合同关系,对陆某某不负有付款义务。经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陆某某与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签订对瓦工分包协议书,虽然未盖有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公章,但该合同签订人张三系被告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原告有理由相信张三系代表其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行为,故拖欠原告陆某某的工程款应由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二罗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承诺付款,故罗某某也应承担清偿陆某某工程款的责任。对于陆某某所诉要求两被告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一节,因双方没有约定,且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没有支付利息的规定,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剩余未结工程款。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一、本案项目负责人张三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认定是代表被告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拒不承认张三的签订行为系代表自己的行为,辩称从未授权任何人代表其签署相关合同。争议点在于张三是否有权代表被告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做出相应行为。首先确认张三系被告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再根据张三在其项目中的身份与其话语权地位,陆某某可以合理且充分相信张三系有权代表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其相关法律责任应由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所承担。如张三存在过错,导致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遭受损失,也应在其向原告履行完相应法律责任后,另诉予以追究。

  二、被告二罗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承诺付款,是否也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罗某某在原告陆某某几经催要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陆某某出具付款责任书,应当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应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履行剩余工程款。根据相关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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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士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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