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介绍:2018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朱xx在xxx区xxxxx附近贩卖15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邓某;2018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在xxx区附近贩卖5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邓某。
被告人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约0.2克。被告人朱xx于2019年8月在xx区文化大厦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身上当场查获海洛因5.7克。被告人朱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xx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以贩养吸,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