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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高昆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9
浏览量:137

公诉机关上**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2001年10月16日出生于辽**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无业,高中文化,户籍地辽**安县。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9月9日被上**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于2021年7月9日,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5元的价格向马某贩卖了多部淫秽视频。经鉴定,有78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民警于同年9月9日以疫情登记为由电话通知被告人马某至公安机关,马某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马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马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马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等,提请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书 记 员 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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