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代理词
两原告的母亲祝某连77岁,在邵阳市双清区某加油站地段被李某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导致受伤的交通事故。祝某连经抢救治疗86天,未完全治愈出院29天后死亡。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害人家属刘某娥和刘某红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的代理人。本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今天的庭审,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受害人祝某连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祝某连在发生事故前虽然年事已高(已有77岁),但是身体好;2021年6月13日被撞伤后,伤情严重如重度颅脑损伤、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失血过多。在邵阳中医院住院86天中,有60天需要两人护理,26天需要一人护理;2021年9月7日出院时,受害人祝某连并未痊愈,医生建议继续康复科康复治疗。受害人祝某连于2021年10月6日突然离世。受害人祝某连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二、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祝某连因交通事故被撞身故后,两原告作为受害人祝某连的合法继承人,可以作为合格原告提起诉讼。
三、两原告经济损失合计356580.82元:医疗费159270.48元,误工费12912.48元(150元/天,86天),护理费16832.34元(115.29元/天,60天两人护理,26天一人护理记146天),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费5160元(60元/天,86天),营养费2580元(30元/天,86天),购买尿不湿费用2588元,死亡赔偿金224330元(湖南省城镇年人均收入44866元,计算5年),丧葬费4117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515851.3元;减去被告邵阳信雅达速递有限公司已经赔付医疗费159270.48元。
三、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祝某连无任何责任;被告李某平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倒受害人祝某连,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某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系做为被告邵阳某速递有限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其后果由被告邵阳某速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被告邵阳某速递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赔偿两原告所有经济损失356580.82元;但是被告李某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两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代理人:
罗小云律师
2022年
【裁判文书】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湘0524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