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X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作者:王留祥 更新时间 : 2022-09-23 浏览量:179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豫 16 民终 4342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X海 ,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坤,男,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祥,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 1602 民初 254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2) 豫 1602 民初 2549 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河南省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张X坤工伤待遇赔偿款 220000 元,其中 110000 元于 2022 年 10 月 1日前支付给张X坤;下余 110000 元,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每月 1 日给付 10000 元,直至支付完毕;如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双方均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双方因此事别无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河南省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由河南省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李保利
审 判 员 :刘登印
审 判 员: 张建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星巍
书 记 员 李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