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彦平律师亲办案例
蒋某某抢劫、盗窃案件
来源:詹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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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公安分局在侦查田金宝被杀害一案件中,认为蒋有杀人作案的嫌疑,对蒋采取了强制措施,2010年3月9日,在公安机关尚不掌握蒋抢劫和盗窃的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蒋自己自动承认和孙旭东用麻醉品抢过一辆车,后来又主动承认盗窃车辆的事实。该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姜文华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其次,蒋在公安机关尚不掌握同案犯孙旭东的情况下,主动检举了同案犯孙旭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所以,对于姜文华的这一情节,法庭量刑时,请给予考虑,从轻处罚。

其次,在抢劫案件中,是孙旭东和蒋共同商量用麻醉品抢劫的,是孙旭东在大庆市让胡路四新两次直接和被害人徐永泽联系接触的,谎称去青冈拉黄豆的;在去青冈的路上,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渗有麻醉品的营养快线饮料是经孙旭东递交给被害人徐永泽的,姜文华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没有采用暴力手段。

五月的天气还比较冷,特别是今天春天是低温,姜文华为了避免被害人徐永泽被冻伤,将黄色棉大衣盖到失去知觉的被害人身上,从而,避免了被害人徐永泽受到冻伤,减轻了被害人徐永泽的痛苦,被害人的身体没有受到伤害。

对于被害人徐永泽身上的现金400元,是同案犯孙旭东拿取的,蒋没有分得。

所以,在抢劫案件中蒋是从犯,姜文华有一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甚至于免除处罚,希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的考虑。

其次,在盗窃案件中,是孙旭东主动向蒋提出犯意,孙旭东在电话中主动问蒋,“大庆这边的楼区里晚上面包车多不多,想整一台卖点钱花”。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奔二村,孙旭东和姜文华发现白色中意面包车,是孙旭东让姜文华把风,孙旭东将车后门玻璃整开,打开车门,发动了车辆,孙旭东将车开到康金井他自己家,车辆被孙旭东占用,蒋没有得到赃款;在整个盗窃过程中,用蒋的话说只是帮忙;所以,蒋在这起盗窃案件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案件发生后,蒋及其亲属有赔偿受害人的意愿,也是案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其次,蒋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极好,对于这一情节,法庭量刑时,应该给予考虑。

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在该起案件中有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所以,本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蒋减轻处罚。






辩护人:詹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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