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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吴XX,张XX诉三明市XX音乐会所纠纷案获法院支持十一万
来源:林涵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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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吴XX、张XX诉三明市XX音乐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获法院支持十一万

(2022)闽0403民初1523号

★案情简介:吴X1系三明市XX音乐会所员工。2022年2月12日,吴X1上夜班至第二天即2月13日早上6点多,上班期间吴X1喝了非常多的酒,在下班时属于严重醉酒状态。三明市XX音乐会所作为吴X1的用人早位,让其从夜班上至第二天6点多、在其严重醉酒后未及时将其安全护送至住处,导致吴X1意外从XX索桥失足坠落沙溪河中,尸体至今未找到。三明市XX音乐会所对于吴X1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1.吴X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跳河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仍实施该行为,其自身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2.案发当日,吴X1在三明市XX音乐会所喝酒至凌晨了点多,三明市XX音乐会所已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ニ十八条“每日凌展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超时近4个小时,且在吴X1已现醉酒状态(该状态影响吴X1认知及情绪控制能力,是其跳河自杀的诱因之一)情况下,未尽善良注意义务,故三明市XX音乐会所有一定过错。本院结合案件情况,酌定三明市XX音乐会所对吴X1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吴XX、张XX主张赔偿的清单中,死亡赔偿1022800元(51140元/年x20年)、丧葬费45252元(7542/x6个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本案过错等案件情况,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综上所述,确认吴XX、张学枉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022800元、丧葬费45252元,计106805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78052元;三明市XX音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吴XX、张XX 116805.2元(即1068052元×

10%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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