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娅娟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原告起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最终被告退还全部买房款
来源:朱娅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3
浏览量:3335

原告:潘某某,女,1990年*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户,公民身份号码3416******X。

被告:合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K。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购房定金5万元、购房咨询服务费6万元、购房首付款137604元,共计人民币247604元;

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12380.2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0月27日,原告欲购买被告开发的创投大厦项目房产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2019年10月28日,因被告称支付购房咨询费可获取购房优惠,委托人遂支付购房咨询服务费6万元。当日,委托人与你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合肥市科学大道与长江西路交叉口东南角土地上预售商品房即创投大厦6层627室房产出售给原告,房款总价为373406元,房屋交付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并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于2019年11月5日完成网上备案手续,约定房款总价为373406元,抵押金额为186000元。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首付款137604元,加上已支付定金5万元共计187604元,原告已履行完毕交房之前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在2020年4月30日前未按期交房,并称因疫情影响,单方将交房日期延长至2020年8月30日,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将房屋交付原告。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房屋,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理会,拒绝履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原告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后,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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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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