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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黄荣高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6
浏览量:195

简要案情:

梁某与农某因琐事产生矛盾,某晚,梁某纠集两位朋友欲教训一下农某。梁某将农某叫至河边商量,两人引发言语冲突,梁某等人对农某进行拳打脚踢,农某起身跑开,梁某等人在后面追打,农某慌不择路跳入河中躲避,落水不久就在河中呼救,梁某等人认为农某会游泳不可能有事,于是自行离开,后农某溺水身亡。梁某等人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等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辩护律师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有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量刑比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定量刑更重,从对被告人有利的角度分析,最好以过失致人死亡为梁某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2.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具体到本案,梁某等人对农某进行殴打,在农某已经躲避后仍在后面继续追打,农某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慌不择路跳入河中躲避。在农某跳入水深的河中躲避,且已经呼救的情况下,梁某等人应当预见到农某不会游泳,可能会发生溺水身亡的后果,却对此视而不见,认为农某会游泳不可能出事,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审理结果: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等人十年几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梁某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梁某等人四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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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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