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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B某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8-17 21:10 浏览量:186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与B某经人介绍相识,在未有深入了解和相处的情况下,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缔结婚姻,婚后,A某发现B某存在家庭暴力,经常无故殴打A某,A某因此多次报警,A某曾试图原谅B某,但B某仍不知悔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A某开始与B某分居。

【案件分析】

A某找到代理人,要求可以与Z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代理人经分析认为,目前的司法判例,想要第一次起诉就成功离婚,必须要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离婚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双方组建家庭已近八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内双方确有多次争执,但双方均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家庭感情,有商有量,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经审查,双方并无根本性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并无法挽回的事实。故本院对A某要求与B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往往忽视保留被家暴的证据,在起诉时,不能拿出相关证据,从而导致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笔者建议,夫妻一方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报警、医院验伤等方式固定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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