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言律师亲办案例
成年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为患癌老人顶格争取赡养费
来源:董立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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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14民初5084号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李X,系通过本地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到我们寻求法律帮助。李X自述已罹患胃癌多年,自2021年6月接受手术治疗后,每月需支付高额费用进行化疗。其育有一子一女,其女虽已成年但仍在校读书,虽有心帮衬家里,但无力负担。其子李X1已32岁,但因为早年间的父子矛盾,对家庭心存怨怼,拒绝看望老人也拒不支付赡养费。无奈之下,李X一纸诉状将儿子李X1告上法庭。

    办案经过

    接受李X委托后,我们走访了李X所在的社区,了解到由于家庭矛盾,李X1已经多年不与父母联系。考虑到毕竟是一家人,还是要以和为贵,最好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我们律师联系到办案法官说明了李X的家庭情况,希望能由法庭出面组织调解。无奈经多次沟通,双方未能就赡养费数额与是否应当承担医疗费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本案中,原告罹患重大疾病,被告作为其成年子女,即便被告因原告对其幼年时缺乏照料和关爱产生怨念,亦应充分考虑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及生活窘况而给予供养、照料和慰藉,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对原告不管不顾违背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亦有悖于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的月赡养费负担数额即1000元符合本地赡养费一般标准,其要求被告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X1自2022年5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李X赡养费1000元。二、被告李X1支付原告李X已发生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计179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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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董立言
  • 执业律所:
    山东青凯(崂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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