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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从赔偿项目的细节把控上为被告减损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8-12 10:32 浏览量:153

案情简介:

据郝某称他于202×年×月×日在本村驾驶二轮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本村另一村民杨某摔倒致伤,报警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负全部责任,后伤者杨某将其起诉至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十余万元,在委托前法院曾通知其前去质证,后其妻子前去,现法院传票开庭,故要求委托并前往法院应诉。

郝某于202×年×月×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在接受郝某的委托后,及时与郝某进行了沟通并收集了案件的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年×月×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2×)陕0××民初×号】,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64022.3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本案系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这类案件属于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该案在接受委托之初本是想着由当事人自己应诉,因为事实比较明确,按照法律规定想要降低赔偿数额的空间不大,最终就是算赔偿金额的问题,,但当事人仍执意委托,此时就必须给当事人把情况说清楚,可能争取的点在哪里以及最终争取数额的空间有多大,防止当事人心理落差过大;另外,该案在委托之时当事人还提出,认为交警大队所出具的认定书有问题不是事实等,这个就要明确告知要讲证据,交警大队所作笔录均为本人签字,现在自己又否认该事实,这在法律层面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如果想要推翻法院的结果,只有推翻事故认定书,但这需要证据。该案在庭审中出现了几个情况,一个是对方代理人在变更诉请的时候未将鉴定完后的伤残赔偿金列入,最终审理过程中其发现了,并在法官的同意下当庭进行了变更,但是其实对方在计算该项的时候其基数适用的并非当时的标准,从而导致其少算了几千块钱;还有一个就是对方未主张精神损失费;还有就是委托人庭审中提出好多小额花费,但又缺乏证据,虽从法律角度而言没有依据,但考虑到当事人还是在庭审中提出,最终由法院裁判。

还有一点就是对方主张了误工费,但我们认为原告195×年×月×日出生,已年满69周岁,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陕高法﹝2020﹞45号】,第4项关于误工费:“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之规定,原告诉请主张的误工费,不应计算。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确有劳动收入。另,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村民,住所离得很近,彼此之间对于对方的生活状况都是比较了解的。据被告所知,原告年纪较大且无任何工作和收入,该情况同村村民都是清楚的,可以进行调查、了解。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未支持其误工费。

    综上,本案本为事实比较清楚的应诉赔偿案件,但是由于对方的疏忽以及我们对一些细节上的把控,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四万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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