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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返还以及侵权责任中的营运损失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8-11 13:34 浏览量:636

案情简介:

2022年×月×日,王某称在201×年×月×日,贺某某带人在西安市×区将他雇佣的司机驾驶的货车拦下并扣留。后来他向西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报案,贺某某说李某借款未还,故其扣下了货车,且不同意归还车辆。此后,他多次向贺某某主张,要求其返还车辆及赔偿损失,其一直以货车系李某所有、李某欠其借款未还等为由,不返还车辆。而事实上该车辆是王某从李某那里买过来的,所以王某要求起诉至法院要求贺某某返还货车并赔偿损失解决纠纷。

王某于202×年×月×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及时与王某进行了沟通并收集了案件的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202×年×月×日,西安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陕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一、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为:×,车牌号为:陕×);二、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某停运损失2012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1元(王某已预交)由贺某某负担3799元,由王某负担2532元。”。后贺某某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最终案结。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原物返还案件,起初接触这个案子比较关键的一点就是案件以谁的名义起诉,因为第三人李某是王某的前姐夫,如果以李某的名义起诉会牵扯他是否与扣车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李某和他妻子离婚后这个车的共有问题,而且也与派出所出具的案件登记表内容不相符,所以从一开始这个案子的方向就定在以王某的名义起诉且派出所登记表为主要证据且证明力强,这就使得该案的走向很明确,另外该案的处理还牵扯到几个方面:

第一,就是明确该车辆所有权,也就是物权变更的规定,(一)案涉车辆系第三人李某在201×年×月×日,以26.2万元的价格自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并于201×年×月×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及机动车行驶证;在201×年×月×日,王某与第三人李某就案涉车辆转让事宜签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第三人李某将案涉车辆转让给王某,转让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与案涉车辆尚未到期的的全部银行按揭贷款。在王某将案涉车辆银行按揭贷款全部偿还后,第三人李某配合王某办理案涉车辆的过户手续”。在该协议签订后,王某履行了协议义务并实际接收了案涉车辆,成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并将案涉车辆用于货物运输;(二)案涉车辆虽未办理过户,仍登记在第三人李某名下,系因根据《协议》之约定,案涉车辆的过户登记应在所涉银行按揭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后进行。但,因被告将案涉车辆非法扣押,且当时第三人李某长期外出,故王某无法进行案涉车辆的过户办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可知,机动车作为动产之转让效力,自交付时发生,且机动车的物权转让,实行的系登记对抗,而非登记生效,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系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以及公安部在2000年6月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公安部在2000年6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出的《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之规定可知,机动车辆的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且该登记针对的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而非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依据。

第二,明确了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损失的计算也是重点。王某自201×年×月×日实际受让案涉车辆之后,一直使用案涉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在201×年×月×日,王某雇佣的司机驾驶案涉车辆经过西安市×,被告将案涉车辆拦下并扣押。王某知晓此事后,立即向西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并由该派出所出具了《受案登记表》【×公(×)受案字(20×)×号】载明:“经民警调查了解后:李某欠贺某某等人的钱,逾期未还,后贺某某在××见到李某的双桥车,将其扣下;李某欠王某的钱,将车转让给王某,以车抵债,但车辆未过户”。被告在经王某报警以及办案民警出警调查之后,明确知晓案涉车辆已由第三人李某转让给王某的情况下,仍然强行扣车,至今仍未返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基于案涉车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王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二)王某所有的案涉车辆系依法办理了《道路运输证》,且在被告非法扣押案涉车辆时,王某一直使用案涉车辆进行货物运输营运。被告非法扣押车辆的行为,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营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之规定,王某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20××年度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平均工资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9231元(即停运损失:162.27元/天)之标准,向王某赔偿损失20××年×月×日至今的损失。

另外,本案中王某还车贷部分的流水也是当时考虑的一方面,因为在王某买了车以后实际的车贷有一部分是其姐偿还,期间包括她与第三人李某离婚前和离婚后,这里就牵扯到买车的事实以及还贷部分是否有共有部分,但最终还是以较为有力的证据进行了提交,排除了这部分的干扰。

最终上述关于车辆所有权以及损失计算等观点均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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