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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彩礼退还问题的应对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8-11 12:29 浏览量:312

案情简介:

2022年×月×日,据杨某称其丈夫将其诉至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未履行夫妻相互扶持、相互照顾的义务且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长期分居分居故要求离婚并且退还彩礼等,而其认为其丈夫胡说八道她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退还彩礼,而法院已定于2022年×月×日开庭审理,故要求答辩并出庭应诉。

杨某于2022年×月×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在接受杨某的委托后,及时与杨某进行了沟通并收集了案件的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月×日作出(2022)陕××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一、男方提出离婚,被告杨某表示同意;二、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案诉讼费300元(男方已预交),减半收取,由男方负担。”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该案重点考虑的问题是彩礼退还的问题,对方是以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而去要求退还,那么我们的重点就是用证据去推翻此点。所以在还原彩礼数额及支付事实的基础上收集证据去证明对方的经济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考虑到:首先,二人于20××年×月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1月份二人就开始共同生活至今已近四年,20×年×月×日二人依法登记结婚,也就是说二人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共同生活一年半的时间,领证之后更是继续生活在一起,虽然后期二人因为工作、家庭矛盾有过间断性分居,但依然不符合解释(一)第五条返还彩礼第二项的“确未共同生活”情形。

其次,解释(一)第五条第三项中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给付彩礼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变得困难,这种困难显然不是“绝对困难”,而是“相对困难”。本案中,男方在诉状中所陈述的家中情况与事实完全不相符,男方自己一直有工作,而且工资不低,男方父亲一直在××上班,也有固定收入,男方母亲至今一直在开××店做生意,家中还买有一套商品房,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男方家中经济状况相对较好,根本不存在家庭贫困等情况,也更没有因为支付彩礼导致家庭贫困、生活绝对困难,另,男方以其母亲受伤需看病治疗为由认为家庭困难,且不管是否真实受伤,即便确实受伤那也和支付彩礼没有任何关系,彩礼于20××年×月×日支付,其母亲是在支付一年零八个月以后受的伤,二者没有任何联系。

上述事实恰恰能够证明彩礼支付完以后,男方家庭自20××年至今完全有经济能力维持家庭正常开支而且还有资金周转,并没有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程度。以上事实均不足以证明男方的生活达到了绝对困难的程度,不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男方诉状中诉称因“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双方无法继续,故应返还彩礼及首饰”,该观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有明确规定。

最后,男方庭审中看到我方针对其家庭经济情况所搜集到的证据觉得彩礼要回去的可能性不大,再加上我们对他进行了劝解,最终为了二人以后考虑以及毕竟夫妻一场,由女方现场补充并支付男方××元,二人达成调解协议,也未激化矛盾,二人好聚好散,此案的关键就是还原彩礼数额及支付事实的基础上收集证据去证明对方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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