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昊镔律师亲办案例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来源:黄昊镔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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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30630号

原告:靳X,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律师。

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

法定代表人:梅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镔,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XX(入住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靳X与被告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东莞XX)、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胡XX)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靳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即刻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二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涉嫌侵权文章发布平台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侵权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其中网络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3.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000元,以上共计20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曾出演多部影视作品,受欢迎程度高,有较好的公众形象。2018年12月,原告得知,被告一于2017年7月25日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厚街胡XX音乐酒馆”(微信号:×××-hutaoli)上发布了标题为《我的前半生都是酒,我的后半生也要有!》的文章,使用原告肖像,被告二系“胡XX”品牌音乐酒馆的实际运营商,对旗下加盟商提供业务指导。被告一对外宣传的任何广告须由被告二统一提供或经被告二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使用。被告二对于被告一的宣传内容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二者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深圳胡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条款,申请人作为该案件的被告,应由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件裁定移送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属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原告住所地为北京市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行为属于在互联网上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原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其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深圳胡XX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深圳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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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昊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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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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