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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换位思考,少针锋相对,多方沟通会让离婚变得更顺利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22-08-08  浏览量:148

       男、女双方恋爱时,女方父母通过和男方接触后认为两人并不适合,可女方却一心要与男方结婚。婚后相处中女方发现男方没有上进心,两人确不合适。由于长期感情不和,女方遂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时,由于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女方曾多次与男方沟通离婚事宜,男方想法有所动摇,表示愿意离婚,旷律师曾为双方拟写离婚协议,但最终还是没有协议离婚成功。

  后旷律师为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考虑到男方应该是愿意离婚的,旷律师主动在庭前和男方的代理人进行沟通,了解男方对该离婚案的处理态度,经过旷律师与男方代理人庭前沟通,双方就离婚事宜基本达成一致。因为双方都有调解意愿,法院遂为双方组织庭前调解,女方成功离婚。

  县城有些矛盾很大的离婚案件,可能在法律上已经符合离婚条件,但法院考虑到维稳,社会效果等因素,一般不会轻易判离婚,在县城起诉两次以上才成功离婚的案件比比皆是。因此我们律师要想帮当事人顺利把婚离掉,最好、最快的方法就是与对方协商,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争取达成调解协议。不过我们律师一定要注重与对方沟通的方式方法,把握不好就会起到反作用的,这非常考验律师处理案件的能力。同时,我们律师一定要正确引导自己的当事人,让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多换位思考,在不触及自己底线的情况下,只要能达成我们的诉讼目的,能让步的可以考虑适当让步,退一步海阔天空,吃亏是福不是没有道理的。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湘05XX民初XX号

  原告:欧阳某某,女, 19XX 年XX月 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某,男,XXXX 年XX月XX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湖南省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2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傅某怡、傅某轩各自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其抚养小孩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XX月XX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 2008 年XX月XX 日生育女孩傅某怡,于2014年XX月XX日生育男孩傅某轩。原告曾向贵院起诉离婚,后贵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仍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阳某某、被告傅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两小孩傅某怡、傅某轩由被告傅某某抚养,由原告欧阳某某每年(公历12月31日前)支付一万元抚养费直至小孩傅某轩成年为止,原告欧阳某某对婚生小孩享有探视权;

  三、原、被告共同房产一套应登记在傅某轩名下,被告傅某某享有居住权,共同财产两台小车归被告傅某某所有;

  四、各自所负债务归各自偿还,其中原、被告共同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所借五万元,由被告傅某某偿还,所购房屋按揭贷款均由被告傅某某偿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XX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记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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