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杨铭律师亲办案例
运输毒品辩 护 词
来源:郭杨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29
浏览量:1339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你们好: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本人作为朱××运输毒品案的辩护人,本律师庭前认真阅读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朱××构成运输毒品罪是正确的,被告人本人亦认罪,但是,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朱××系初犯,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纪录,而是一直在老家做生意,并非常年从事运输毒品,故应对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从一开始在火车上接受检查、盘问,到公安机关预审、讯问,再到检察院审查、到今天庭审,被告人一直积极配合,老老实实认罪,认认真真服法,错了就是错了,勇于承担罪责。

三、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由于铁路警方的神勇,被告人没有把毒品运输至目的地就被抓获,由此导致被告人的运输计划失败,毒品被截留,没能流入社会,危害百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四、量刑时应当考虑涉案毒品的纯度和种类。尽管刑法规定了涉案毒品不以纯度计,但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毒品的纯度对其社会危害性必然产生影响,在量刑时应当给予充分考虑。根据技术鉴定结论,涉案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未进行含量鉴定。根据相关资料,刑法规定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无色透明的晶体,象冰一样,因此才被成为“冰毒”或者“冰”,其纯度往往在99%以上,然而,本案涉案毒品只有90克“冰毒”,另有180克是 “麻古”、其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往往只有10%左右, 如果不考虑纯度,简单按照查获的数量以甲基苯丙胺总量量刑,对被告人是明显不公正的

五、 2010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另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依法或者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毒品犯罪的整体危害虽大,但具体犯罪也有轻重之别,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予以从严惩处,对其中罪行相对较轻的,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

本案中,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不至再危害社会,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应从宽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在十五年以下量刑。

以上意见,供法院参考!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辩护人:郭杨铭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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