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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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坚决不同意退婚,湖北楚某为客户成功办理离婚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2-08-04  浏览量:196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鄂0111民初73** 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公民身份号码: 430502 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男,1977年**月**,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喻家山**********,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7***********。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于2008年自由恋爱,2010年2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7月**日生育一女朱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原告于2021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见好转,现因继续分居,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朱某某由被告朱某抚养,原告李某某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从离婚生效开始支付婚生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支付至卡号为************工商银行储蓄卡,户名朱某某。从女儿朱某某16岁开始,抚养费由双方协议增加,至朱某某年满18岁止。单次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经双方同意的学费或突发事件达到10000元的,由原被告双方一人承担一半;


三、原告李某某在不影响朱某某学习且提前通知被告朱某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视小孩,寒假期间可将朱某某带走与原告连续居住十天,暑假可与原告连续居住三十天;


四、婚后共同财产分割:1、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归被告朱某所有,该房产所有相关贷款由朱某偿还,待还清相关贷款后一个月内,原告李某某配合被告朱某办理过户析所产手续,办理过户所需费用由被告朱某承担;


五坐落于武汉市东x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装修、家具家电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后续贷款由李*承担,待还清银行贷款后一个月内,被告朱某配合原告李承担,理过户析产手续,办理过户所需的费用由原告李某某3、因该房产所产生的任何纠纷与被告朱某无关;


六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房产(武房权证湖字第2011***号),双m°原被告同意以市场价(25068元/上下浮动中介挂牌售出,原被告同意在扣除该房产剩余的所有贷款、相关手续费后,对净得款项原、被告各得一半。i成房产在二年内挂牌出售完毕,房产出售前的房屋贷款由被告朱某承担,


汽车一记在被告朱某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雪铁龙牌辆归被告朱某所有:


七其它各各自便被告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保险归各自所有,自债务各自承担:


八双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峰辉承担。


九本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洪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华某



法官助理刘某


书记员熊某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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