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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过程中婴儿死亡的赔偿问题

作者:朱幼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1-29 20:48 浏览量:2834

【案情】

王某,男,50岁;张某,女,30岁。王某与张某系夫妻,二人婚后六年一直未有生育。2009年10月,张某因感觉身体不适,经南通某医院检查确定已怀孕。闻听此讯,王某夫妇及双方家人都高兴万分。特别是王某,年已五十,在婚后六年得此喜讯,自是喜不自禁。张某怀孕后,按照医院的医嘱定期检查,至2010年8月12号出现分娩前兆后,按照医嘱住进南通某医院妇产科, 经检查胎儿的胎位、胎心等一切正常。在进产房前,某医院的医生给张某做产前检查时,曾怀疑婴儿超大,为特大儿,并在检查记录上记载。因张某预产时间为夜间,检查的医生不上夜班,也未将此情况向夜班医生通报,夜班医生对检查记录也未给予重视。

当夜十一点,张某出现临产状况,护士急将张某推入产房。此时的王某,心中充满期盼,与亲朋在产房外焦急地等待。过不多久,外面的人听到两声婴儿的啼哭,王某那个高兴啊!马上就可以抱孩子了!但是两声啼哭以后,许久都没有听到孩子的哭叫声,又过了约半个小时,只见做白班的医生急冲冲地跑进产房。又过了约半个小时,医生走出产房宣布孩子因肩难产死亡。难以置信的王先生冲进产房,但只见到孩子的尸体。

事后,医院与王先生夫妻就孩子的死亡原因及赔偿数额各执一词。

【争议焦点】

这是一起因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提供医疗服务中因医疗过错造成医疗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在本起纠纷中,关于婴儿死亡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及是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赔偿王某夫妇,还是按照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双方争执不下。

【代理思路】

一、本案是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还是按照国院务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代理人认为应当适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1.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制定机关来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具有仅次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是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法规,而法规不是狭义的法律。法规的效力别级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制定的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调整同一法律关系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生效时间来进行分析。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2月20日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公布,并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就同一调整范围,新法与旧法都予以调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新法。

3.根据上述1、2两点,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接受侵权责任法调整的侵权行为都应当以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律师代理王某夫妇提起诉讼后,被告医院的代理人一直坚持依照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解决本起争议。代理人坚持适用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双主争执不下。法院的主审法官在听取了原告代理人的上述意见后,也倾向于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处理本案。

二、本案婴儿死亡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双方也有分岐,代理人认为婴儿出生时应当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1.张某进入产房后,外面的亲友曾听到婴儿的两声啼哭,而根据医疗资料,婴儿出生后还进行了抢救。如果婴儿脱离母体后完全没有生命体征,医院也不可能进行抢救。

2.按照医院的说法,婴儿的死亡是因为肩难产。肩难产是在婴儿的头部也娩出母体,只是由于肩部过宽而导致难产。婴儿头部娩出母体后,发出哭声后已能自主呼吸,其没有能正常的娩出母体完全是因为医院所采取的措施错误导致的。代理律师认为,医院不得以自身的过错而主张赔偿责任的减少。试想,如果侵权人因为自身的错误行为反而导致侵权责任的减轻,那必然的与立法的本意相违背,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3,根据王某夫妇的介绍,代理人也掌握了部分医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推定医院承担责任。

【裁判】

因为本案的情况特殊,就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法律适用在实务界在也有些分岐,故本案的审理时限较长。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原告方就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原告因此申请就被告是否具有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但医院的鉴定部门仍然安排由医学会就被告医院在本起医疗纠纷中是否具有过错进行鉴定,原告及代理人据理力争,拒绝医学会的鉴定,坚持法医鉴定。由于种种原因,法院要求医院提出医学会鉴定申请,但医院一直拒绝提交此申请。原告及代理律师坚决要求法院尽快审理,后法院多方工以作,以被告将赔偿款提高一倍多而和解解决本案。

现今医患纠纷频发,正确的对法律的理解有助于纠纷的和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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