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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与区别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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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张某伦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湖南某某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XX刑终XXX号

【案例提要】

2017开始,被告人张某伦以营利为目的,未取得出版、发行相关许可,通过非正规渠道,以书标价2折至2.5折的价格向上家郑某(另案处理)等人购进非法出版物,之后每本加价几元不等,将4448册盗版书籍销往湖南浏阳、益阳、安化各学校的学生,实际收取购书款共计124238元左右,从中获利30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张某伦通过L阳古港镇古港中心学校老师周某销售《学生实用英汉大词典》167册,共计收取书款4175元。

2.2017年9月,张某伦通过A化县职业中学老师林某销售《现代汉语词典》270册、《新华成语词典》216册,共计486册,收取书款10200元。

3.2018年9月,张某伦通过L阳古港镇古港中心学校老师陈某1销售《现代汉语词典》16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10册共计26册,共计收取书款475元。

4.2018年9月,张某伦通过A化县三中老师刘某销售《现代汉语词典》110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53册、《新华成语词典》33册,共计196册,收取书款3900元左右。

5.2018年9月27日至11月12日期间,张某伦通过Y阳市箴言中学老师陈某2销售《现代汉语词典》759册、《新华成语词典》821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1000册、《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993册,共计3573册,收取书款约105488元。

2019年9月22日,Y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扣被告人张某伦准备出售的非法出版物共计1500册,码洋共计115710.4元。其中包括Y阳市第六中学老师郭某、Y阳市十四中学老师陈某3征订的《现代汉语词典》、《新华成语词典》、《古代汉语词典》、《古代汉语常用字字典》、《非常专题。高中语文古诗文阅读》等共计1061册。现场查获的《古代汉语词典》、《古代汉语常用字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转让,著作权人或专有出版权为商务印书馆;《非常专题、高考语文古诗文阅读》经授权由中国原子能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享有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新华成语词典》由商务印书馆编写,《非常专题。高中语文古诗文阅读》经著作权人授权由中国原子能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经认定,《古代汉语词典》、《古代汉语常用字字典》、《现代汉语词典》、《新华成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学生实用英汉大词典》均为非法出版物。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伦被抓获归案。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伦家属通过辩护人代其退还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伦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张某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伦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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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要】

音W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王公司)是全球音视频智能化集成产业龙头企业,其数字调音台产品曾获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该公司是最佳的压缩器技术信息和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2016年底,郑某某在担任音W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参与研发期间,产生利用公司最佳的压缩器技术另立公司自行生产数字调音台销售牟利的念头,并拉拢丘某某(音王公司电子工程师)等人入伙。郑某某、丘某某自2017年开始利用音W公司的技术设备试产样机,丘某某还窃取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的源代码。2018年,郑某某、丘某某先后离职,利用郑某某离职时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带走的存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生产侵权数字调音台。2019年,郑某某指使他人成立公司,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专门生产、销售侵权数字调音台。至2019年11月案发,共生产、销售侵权数字调音台1205台,给音王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

2018年4月至5月,郑某某隐瞒其准备离职并另立公司的真相,以将卡迪克数字调音台相关技术资料放于其处备份为由,骗得音W公司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资料。郑某某随即指使丘某某筛选备份于移动硬盘中,以备使用。经鉴定,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某、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丘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又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中郑某某的行为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丘某某的行为属于造成重大损失,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郑某某系犯意的提出者及犯罪行为的组织者、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核心作用。郑某某在第一笔事实中具有坦白情节。丘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遂于2021年4月22日判决: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相关犯罪工具、侵权产品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郑某某、丘某某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经生效。


罪名认定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著作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

客体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是著作权。

表现形式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侵犯著作权罪主要表现为假冒行为,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侵犯著作权罪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侵犯著作权罪,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个重罪论处。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保密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的保护体现于《著作权法》。

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基本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司法文件也对该问题做出了大同小异的规定。

保护的方式不同:

商业秘密权利人主要通过自行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而著作权是依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获得的,作品一经完成,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即可获得著作权,而不管该作品是否发表。




问题延伸

1、《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在保护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不同,就特定对象的著作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并非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

2、权利人可以就特定的被控侵权行为同时主张侵害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但民事责任只能择一承担。

3、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限于作品、版权范围,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信息,而信息不一定以作品形式出现,在这些地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宽于著作权法。

4、商业秘密保护构思、思想,在软件保护上,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保护,有部分重合关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对于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的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著作权的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都是保护无形的财产。有些信息既满足作品的条件,又满足商业秘密的条件,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选择更适宜的保护方式。两种保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形成互补关系。侵犯著作权可以向侵犯商业秘密转化,当作品被用来商用时并且没有被公开时,就会实现著作权向商业秘密的转化,侵犯商业秘密也可能包含侵犯著作权,两者是密不可分但又存在差异和区别的两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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