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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及法律特征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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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主要包括相关经济赔偿,包含损失赔偿、人身侵害赔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的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相关案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X九、张X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安徽省休宁县小源河水域属全年禁渔区。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余X九与张X顺共同携带电鱼工具到休宁县水域,使用电捕的方式非法捕捞河鱼,被汪村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分类称量,非法渔获物共30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X九、张X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X九、张X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余X九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对张X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庭依法判令余X九、张X顺赔偿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修复各项费用240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人余X九、张X顺的电捕鱼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损害了国家生态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X九、张X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年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顺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余X九、张X顺是初犯,他们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赔偿环境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余X九、张X顺还应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休宁县汪村镇小源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数额,专家意见中的可繁殖幼鱼损失738元实际并未发生,不宜计算在内,其他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和依据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应予采信,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赔偿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X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X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电鱼杆两根、浮力王一个、电动助力车电池一个依法没收;非法渔获物依法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四、被告人余X九、张X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小源河渔业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九元,由本院交付公益诉讼起诉人联系相关部门用作小源河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

五、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

第四条第一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问题延伸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承担消费者群体零碎权利的义务。

典型的如消费者享有的三倍或者十倍赔偿的权利,因制度或机制的原因导致想主张而客观不能主张引起的权利落空; 对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药品者而言,惩罚性赔偿是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的不当得利,应通过检察机关提请惩罚性赔偿予以救济。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提起诉讼的主体规定为消费者,但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具有惩罚性和替代性的特征,公益诉讼的本质是众多消费者无法或不能维权时,检察机关或国家规定的机关、组织替代消费者提出维权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类似于继承者参与诉讼的方式,检察机关当然享有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可以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要求。

●倍数罚款与实际损失的差额求偿权。

食品安全事件之后,修复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恐慌或者不安情绪,恢复受害群体的健康,填补不信任危机造成同业诚实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损失等,需要引入社会学的损失计算体系,如果合理方法计算出来的损失,大于倍数罚款的数额,当中的差额属于公共利益的损失,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来主张。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虽然是指具体的特定的消费者受到损失,但其立法本意实际上有两层,一个是要让受侵害的个体权利得到伸张,另外就是要让侵权者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侵权者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应当预见并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对民事权利的充分保障。

犯罪行为可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已经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行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权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实践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针对存在严重或潜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也是应有之义。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确保社会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自身的经济利益,污染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其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量、惩戒修复并举等优点,自诞生以来便得到迅速发展。然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兼具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之特性,而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又在诉讼主体、证明标准、诉讼时效、审判程序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且当前尚未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予以统一指引,故在学界和实务界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应当在承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独立价值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坚持"刑主民辅"总原则,理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被告主体、责任承担等争议问题,以期最大程度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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