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超市购物多次钻自助结账漏洞,以盗窃罪判罚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2
浏览量:319

盗窃罪是我国最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够遇到入室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类型的案件。但是在超市里购物偷逃刷卡的案件我们却极少见到,那么这种类型的案件能否作为盗窃罪来进行定罪处罚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盗窃罪的定罪处罚以及量刑,结合案例分析一下吧。

【法律依据】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相关案例】

1、2021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至福州市晋安区永辉超市(鼓山苑店)盗窃4份花大哥牌金丝黄菊。
2、2021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至福州市晋安区永辉超市(鼓山苑店)盗窃6瓶雄鸡公爵牌干红葡萄酒。
3、2021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至福州市晋安区永辉超市(福新店)共盗窃2瓶中国劲酒,1瓶茅台王茅白酒。
4、2021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福州市晋安区永辉超市(福新店)盗窃1盒齿尚/Chars牙刷(两支),1条冰鲜马鲛鱼,2只长荡湖大闸蟹。后在超市外停车场附近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涉案牙刷、冰鲜马鲛鱼、大闸蟹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964.47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属共赔偿被害方损失人民币60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检察院决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相关案例】

吕某某经常到她家附近的新百某超市购物,且喜欢通过多点自助服务结账,购物次数多了,她发现该超市自助结账系统存在少刷物品但无人核对的漏洞,便开始放心地“占便宜”。今年3月19日,吕某某到该超市购物后,将未扫码付款的青菜、笔记本、调味品等共计价值111.77元的商品“拿”走。第一次“占便宜”顺利得手,让吕某某更加大胆。4月7日、7月17日,吕某某再次通过不扫码的方式将超市的护发精油、牛奶巧克力、水果等物品“拿”回家。多次作案后,超市发现柜台的部分商品不见了却没有销售记录,通过调取监控发现系同一女子三次将部分商品未结账带出超市。超市通过多点会员登记情况联系到吕某某,希望其能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超市报警。


【法院判决】

吕某某三次盗窃超市商品,虽然商品总价值为345.71元,但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后吕某某主动赔偿超市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金凤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吕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单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吕某某作出单处罚金1000元的有罪判决。


常见问题

(一)偷东西一定会判盗窃罪吗?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多少钱可以立案?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全国并不完全一致,根据各地的生活水平经济状态来判定,但是有一些情形是例外。

首先来讲,比如说曾经因为盗窃罪被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之内,因为盗窃而受过行政处罚的,还有就是组织控制未成年进行盗窃。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发生的重大事故期间,在这个事件发生地进行盗窃的,还有盗窃孤寡老人、残疾人、或者生病的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的,以及盗窃的是抢险救灾、防汛移民救济款物的,对于这些行为,它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

还有就是说,对于两年之内3次以上盗窃或者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对于这三类行为是没有金额的标准。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随着中国快速的经济发展,为缩减结算时间提供高效便捷的购物体验,越来越多的超市设置“自助购”通道,不需要收银员,不需要排队等待,方便在客流量较大的时候能够使顾客快速结账。选购好商品后,扫个码,付款走人。但是在方便了顾客的同时也“方便”了许多不法分子,有些人会利用自助结账这种方式偷逃结账刷卡,获取不当得利,并且我们能从上述的案例中看到,这些不法分子都是多次在超市中进行盗窃,利用一些钻空子的方式尝到“甜头”。“自助购”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考验着消费者的诚信和素质。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贪图小利窃取商品,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罚处罚。上述案件中被告人虽盗取的商品价格不高,但其盗窃次数只要达三次及三次以上,即构成盗窃罪。同时,超市对于自助结账也应加强监管,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并制止,另一方面也有能够有效减少商家的损失,避免一些惯偷、惯犯重复盗窃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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