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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

作者:付艳珍  更新时间 : 2022-07-27  浏览量:660

案情:2021年10月6日13时许,原告开出租车,接到被告上车后,被告多次对原告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原告在不能停车的地方停车等人;并要求原告将出租车开进县委大院内。在原告拒绝被告的无理要求后,被告便趁原告不备,多次强行将原告的口罩摘掉,并用拳头殴打原告的头部,导致原告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门诊住院2天+新院区住院17天),诊断伤情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3、头皮挫伤,4、右眼结膜炎,5、左视网膜色素上皮改变,6、右耳鸣、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经某公安局街道派出所于2021年10月6日立案受理,并对被告作出了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审判意见及结果

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们人身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因原告未能按照其要求进行停车,便用巴掌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对原告损害结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复印件、交通费共计23516元。



 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付艳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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