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敏律师亲办案例
亲办案例——儿子卖了我的房子还债,我该怎么办
来源:翟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68

【案号】(2018)吉01民终4155号

【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交付房屋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与柏某为夫妻关系。二被告之子向案外人周某借款,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之子因无力偿还欠款,与原告张某协商出卖案涉房屋。张某向二被告之子交付房款28万元,而后于2017年8月9日,张某与二被告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后二被告拒绝履行合同。

张某以李某、柏某为被告,向榆树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腾迁。


案件焦点

李某、柏某之子自行与张某协商出卖案涉房屋并收取房款的行为,是否对李某与柏某发生法律效力?


服务过程

律所代理被告李某与柏某,考虑到二位委托人是年迈的老人且因为儿子将案涉房屋出售,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雅成律所对其有所照顾,并安排温和且耐心的律师为其服务。

根据委托人陈述,案涉房屋的出售价格低于本地区其他房屋价格,主办律师设计诉讼策略,当庭提出反诉,房屋买卖价格构成明显过低,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并申请对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希望以此给对方施加压力,创造本案调解的机会。但是由于当事人调解时提出的条件过高,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调解失败。律师对案涉房屋评估价格与专业房屋评估专业人士沟通,认为价格尚不构成明显过低,没有达到显失公平,可以撤销合同的程度。为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更大的费用损失,经与委托人沟通协商后,撤回反诉和评估申请。


法院观点

(一)李某、柏某在其子已经收取了张某房款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李某、柏某同意出售案涉房屋并认可其子已代收房款。

(二)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柏某可使用案涉房屋至2018年7月1日,现该期限已届满,张某要求李某、柏某交付案涉房屋,符合约定,应予支持。

(三)李某、柏某上诉主张其未收到购房款不应当交付案涉房屋,与其陈述相矛盾且与双方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从案涉房屋迁出。


律师评析

若委托人之子收取房款并个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对于二位委托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但是本案委托人为避免购房人向其子索取房款,委托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这一行为视为对其子出售案涉房屋的追认,即便其没有收取房款,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雅成律师风险提示


房屋买卖是大事,律师建议无论购房人还是售房人,都要谨慎对待,对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问题的约定审慎对待,同时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应当依法履行,避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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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敏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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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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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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