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成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来源: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1
浏览量:101

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1日,被翁某通过微信向原告黄某告知一个某茅酒厂内部员工有一吨某茅酒要出售,每瓶2500元,首期打款按每瓶1699元打款,剩余款项在收货时补差价,20号左右能拿到货,询问黄某是否有意向购买,黄某表达意向后,双方通过微信详细沟通货物来源、款项交付、风险保障、付款时间等问题,并要求被告黄某再压低价格,当天,双方还谈及酒的价格波动、款项走帐方式、定金支付等问题。2021年10月12日翁某告知黄某要先付10万元定金,并建议由黄某直接汇款,另询问合同是否以谁的名义签署,双方协商合同条款保障权利,并协商由翁某每瓶抽取20元费用,当天,翁某支付购酒定金10万元。2021年10月13日微信联系中,黄某一直叮嘱翁某要了解清楚卖方情况以防被骗,翁某表示自已会把控风险。随后,翁某与黄某商量张可出售合计354箱某茅酒由黄某购买300箱,翁某自行购买54箱,并就合同条款进行商量以防控资金风险。当天晚上翁某与张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张向翁某供应2124瓶某茅酒,每瓶2450元,合计价款5,203,800元;其中首批款3,608,676元在合同签订时付款,尾款1,595,124元于交货时结清,货款汇付张指定的案外人李建设银行账户;张在收到货款后于2021年10月28日(前后两天内)将合同标的送往翁某指定的地点;对于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约定诉请打款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约定。翁某均将合同内容发送给黄某审核。2021年10月15日黄某向翁某汇款3,058,200元。此外,经协商,证人张也通过翁某购买了15箱某茅酒,并于2021年10月15日向翁某汇付首期款153,000元。翁某在收到黄某及张等人款项后,向合同约定的李账户分批转账3,008,676元和50万元,付清首期货款。2021年10月27日张向翁某交付了20箱某茅酒,翁某在征询张等人意见后于次日将该20箱酒以每瓶2740元的价格出售后,随即将张的购酒本金153,000元及利润26,100元分配给了张。因剩余某茅酒无法交付,翁某要求张退还剩余货款,11月初张表示同意分批退还货款,但仅退还4万元。2021年11月14日左右,黄某、翁某及证人张一同找到张要求其退还货款,但未果。11月17日,黄某与张再次找到张要求退款,并要求张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详细说明了张与翁某交易的经过,情况说明载明:张以每瓶2350元的价格出售某茅酒给翁某,但是合同上每瓶酒价格书写2450元,差价100元属于翁某的利润;张与翁某交易时,翁某并未表明其有合作伙伴或共同购酒人;张已向翁某交付20箱酒,并退还4万元,暂时无法履行合同,需要一段时间交付剩余的酒或退款。期间,张合计向翁某退还50,500元,翁某于11月13日退给黄某4万元。鉴于张一直无法交付剩余某茅酒或退还剩余货款,翁某于2021年11月22日向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分局报案,主张被张诈骗,该局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侦查。2021年12月8日黄某也向公安分局报案,主张被翁某诈骗,该公安分局在对李及翁某等人进行调查后,经审查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故决定不予立案。另查明,根据公安机关对案外人李制作的笔录,李明勇表示其按张指示将收到的三笔合计3,608,676元款项汇入其他银行账户及张银行账户。

承办经过:被告翁某接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通过朋友介绍律师,在咨询时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一个是在北京,一个是在福建、贵州,彼此间没有书面上的任何文字、协议、合同,仅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将当事人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文字以及语音全部予以刻录,认真分析双方聊天记录的每个时段、细节、内容,以及所能够证明的事实以及法律关系。庭审时面对北京来的两位律师,吴律师将微信聊天记录逐一拆解分析进行说明。

裁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系委托关系,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同时补充三组证据,但后经中院审理认为翁某没有必要与黄某协商以谁的名义与案外人签约以及与黄某协商决定具体合同条款,且翁某仅赚取每瓶20元的差价也明显过低,双方之间协商、履行情况不符合买卖关系特征,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体会:该案诉讼标的达500余万元,但原、被告双方之间竟无任何书面上的协议、合同。致使在发生意外后,双方对彼此间的关系,各说一词。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后确认为委托关系。如若双方在合作前就书面确认彼此间的合作关系,那么事后就不致于发生如此之多的纠纷,原告因此诉讼需要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达6万余元,另一、二审委托北京的律师以及福州某大所的律师,可谓代价不小的啊。

  该案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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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成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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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市万达广场A1号楼八层(市法院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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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志成
  • 执业律所:
    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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