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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货代开”行为成立犯罪,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量:256

一、案情简介

徐某某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在明知其所负责经营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等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某有限公司等公司负责人员杨某1、杨某2(均已判决)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1份,并用于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 851 364.05元。徐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某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被抵扣的税款人民币1 851 364.05元。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接到本案后,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徐某某,向其了解了事情的具体经过,包括:徐某某经营的是什么公司,是否是虚开了发票,如果有虚开发票的行为,具体是哪一种行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体的金额有多少?公安机关具体问了哪些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通过以上问题,辩护人对徐某某的行为有了初步的判断分析,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变更强措施申请书,对其取保候审。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辩护人针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徐某某及其公司有实际经营业务,也有实际进项支出,没有虚构进项和成本,属于“有货代开”。

2、徐某某主观上没有骗取或偷逃税款之目的,犯罪情节轻;

3、涉案税款已经补缴,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小,徐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综合以上情节,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本案处理结果

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经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等公司并无真实业务交易,涉案发票开具后均被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徐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不仅明知,且直接实施了让人为其虚开的行为,虚开并抵扣的税额高达180余万元,完全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且情节严重。至于徐某某及其公司是否有真实经营业务及进项成本支出,均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故对于辩护人认为本案所指控行为属于“有货代开”,徐某某主观上没有骗取或偷逃税款之目的相关意见,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关辩护意见及所举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但鉴于徐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让公司补缴了全部被抵扣的税款,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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