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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四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曾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冯松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11-10 13:36 浏览量:171

广东省肇庆四会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曾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单位: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辩护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9日,四会市公安局根据匿名群众提供的断卡线索,办案民警梁×贤、范×等人分别在四会市城中街道多个地点抓获贩卖银行卡嫌疑人祝×敏、曾×俊等六人,并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一批银行卡、电话卡及手机等涉案物品,至此犯罪嫌疑人祝×敏、黄×宇、曾×俊、汤×龙、张×明、张×冰被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曾×俊和祝×敏分工合作,由祝×敏向下家黄×宇、张×明等多名人员收购银行卡和电话卡,曾×俊负责向上家张×冰和汤×龙对接收售银行卡和电话卡,且每个层级分别赚取差价。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汤×龙、张×冰、曾×俊、张×明、祝×敏、黄×宇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涉案银行卡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汤×龙、张×冰、曾×俊、张×明、祝×敏、黄×宇本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民警抓获经过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汤×龙、张×冰、曾×俊、张×明、祝×敏、黄×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有关规定,应移送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会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21]185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俊、祝×敏、汤×龙、黄×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曾×俊等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被告人祝×敏、黄×宇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黄×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黄×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量处被告人曾×俊、汤×龙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量处被告人祝×敏二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量处被告人黄×宇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犯罪嫌疑人曾×俊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四会市人民法院,但四会市人民法院发现因被告人曾×俊没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根据相关规定,四会市人民法院决定发函至四会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人。经四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方式的援助。律师作为曾×俊的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首先拿到有关案件材料,对案件前后发生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情况作一个深入的研究分析,即时准备会见材料,预约去四会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然后认真阅卷,并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为当事人争取最佳辩护方案,阅卷后,辩护人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联系其亲属,认真负责地告知其现阶段案件情况及开庭时间。

最后,被告人曾×俊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曾×俊的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清。)

【案件点评】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使用的急速扩张,信用卡犯罪活动的手段及犯罪日益猖獗,严重损害社会金融体系的正常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信用卡流通中的源头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中,进行惩罚。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应用的普及,涉及信用卡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从窃取、非法提供、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各个环节,分工细密,犯罪活动猖獗。为了有效打击这类犯罪行为,刑修正案五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案犯罪嫌疑人曾×俊正是这样的情况:伙同他人一起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其被抓获后,是不认罪认罚的,并且不承认犯罪事实,后面经过律师释法以及犯罪嫌疑人经过羁押后也意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后面认罪认罚了。因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曾×俊存在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2、其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五)》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一行为方式。这些规定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一起,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范体系。其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是主观方面是具有故意。司法实践中对伪造信用卡并出售、提供给他人或者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单位行为,应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从重处罚,采用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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