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佰光律师亲办案例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要擦亮眼睛
来源:王佰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8
浏览量:191

一、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王某与其男朋友刘某在网络上看到了*品牌加盟的宣传,于是在2021年9月11日开始与被申请人的业务人员李某通过微信就加盟事宜进行询问与交谈,李某的微信名为“绝味客服二期*A李某”,交谈中李某也曾多次提到“绝味二期项目是*”、“公司全是绝味的元素,都是咱们绝味的工厂、绝味的配送”以及其他类似的表达,让申请人王某和其男友刘某认为*品牌与“绝味”有着密切的关联,二人在2021年9月19日随即委托天津的朋友王某代其与被申请人签署《*合同书》,合同内容包含品牌商标使用、专有技术转让、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区域限定、开业指导、技术培训、原材料采购及经营项目限制以及统一进行宣传推广等内容。申请人王某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品牌使用费14000元、技术转让费56000元,并按约定在加盟授权地点进行了房屋租赁、店面装修和购买设备、货品等投入。

发生纠纷后,申请人王某委托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王佰光律师和杜健律师代理此案,以天津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不具备特许经营加盟资质,严重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由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撤销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二、返还品牌及商标使用费14000元、技术转让费56000元,三、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房租押金、店面装修费用和律师费等)。

最终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前两项仲裁请求。



    二、涉及法律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办案过程及亮点

本案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着手对现有材料进行分析及证据的搜集整理,首先考虑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否有效、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是对方有无特许经营的资质:

1、涉案合同《*合同书》,合同名称及条款虽然没有“特许经营”字样,但内容包含品牌商标使用、技术转让、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区域限定、开业指导、技术培训、原材料采购及经营项目限制以及统一进行宣传推广等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被申请人的该商业活动应当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调整,确定涉案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2、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特许经营资格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核心内容是*品牌,王律师和杜律师随即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了相关商标的查询检索,结果只有一个43类餐饮服务上的*商标,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2月7日,但是所有权人名称却不是被申请人,原所有权人——深圳市某公司,2021年6月13日受让给*(南京)发展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并未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经过查询被申请人在签订该合同后也没有依法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申请,以及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

3、.据委托人王某讲述:其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方的说辞和宣传都多次带有“绝味二期项目”“绝味元素、都是绝味的工厂”等,带有很强的诱导性,使王某误认为“绝味”和*存在特定的关系,最终导致王某作出签约的决定,实则二者没有任何关系。

针对以上事实进行了初步的判断之后,主办律师便开始了相关证据的整理和搜集工作,以及仲裁申请书等材料的撰写,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大部分请求,撤销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书》,退还申请人缴纳的品牌及商标使用费14000元、技术转让费56000元。



四、律师思考与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人通过隐瞒关键信息和进行误导性宣传诱使被特许人在产生误认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最终导致纠纷。

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较常见,特许人一般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双方之间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被特许人在咨询加盟和签订协议期间一定要对特许加盟的条件事先进行了解,以及特许人的相关资质和证明进行详细验证,比如是否享有商标的专用权或使用权、是否符合“两店一年”等,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避免在签约后才发现所说与事实不符且相差巨大,届时已经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口说无凭”。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从标题到内容可能都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在发生纠纷后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不同性质的合同赋予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对法院或仲裁是否支持相应诉求以及支持的比例都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法律条款的适用都需要认真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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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佰光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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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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