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佰光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定义侵害商业秘密?
来源:王佰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8
浏览量:134

一、案情简介

王某、尔某(被告)均系天津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的员工,两被告与原告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将一份名为《2020年8月资金支出计划》的文件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庭。原告认为:该文件为原告公司内部文件,属涉密财务经营信息,从未公开,公司内部只有少数员工可以获取外,两被告客观上根本不存在正当获取该文件的途径。另外,原告公司还设置了多种保密措施,鉴于该份文件涵盖原告的多种机密经营财物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具备极高商业价值。遂将两被告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两被告委托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王佰光律师代理此案。受诉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其持有的涉案表格予以销毁,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了结。


二、涉及法律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三、办案过程及亮点

本案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该份文件系公司内部保密文件,经过多种保密措施,被告正常途径无法获取。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中资金支出计划表是否一致;2、被告在仲裁时提交的资金支出计划表是否构成商业秘密;3、被告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商业秘密;4、如构成侵害则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及赔偿数额。

王律师在承接此案后,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几个要素: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够带来商业利益的、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的,并且在公司内部进行流转时还要作明显标志来进行提示和区分保密的等级。在得知两被告与原告之前还有相关劳动争议的案件并已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且两被告在庭上出具的证据之一就是本案中所涉及到的“2020年8月资金支出计划”后,对于此文件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已有了大致的判断。

下一步就是对原告方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及相应证据进行分析和质证。王律师认为涉案文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有几点要素,涉案文件并不符合上述要素,比如从原告的诸多证据中看不出原告对于该份文件采取了多么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且管理之混乱,无论是领导者还是普通员工都有可能收到该份文件,并且经过多人多部门之手填报修改,保密等级完全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级别;2、如果此文件确实达到保密级别,那在之前的公开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中原告就应该申请不公开审理,但事实恰恰相反,不仅进行了公开审理,也有诸多原告员工旁听,这不符合对待商业秘密的情形,说明涉案文件并没有达到原告所说的保密级别。3、两被告针对此文件也并没有进行大肆传播造成原告损失,仅仅在之前的庭审中当做证据进行了合理的使用。因此,涉案文件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两被告行为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原告也未再提供出更有利的证据,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其持有的涉案表格文件进行销毁,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结束。


四、律师思考与提示

本案虽不复杂,相应的法律关系也算清晰,但是最后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针对被告的所有诉求均放弃,离不开办案律师对于法律的专业研判。商业秘密相较于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也就是说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必须要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且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以上构成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很难认定为商业秘密。公司应该对一定机密的文件及信息制定完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机密文件的标准、等级、使用流转及查看的方法流程、相应权限的人员范围、保密措施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对公司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作为公司员工的个人也应该提高防范意识,对于接触到可能是公司机密信息时注意保密,以免造成重要信息泄露造成公司和个人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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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佰光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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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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