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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抢劫罪立案侦查,审判阶段,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罪”

作者:陈海宝  更新时间 : 2022-07-12  浏览量:337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等6人合谋,以改装麻将机为由将二被害人约至某地,后将二被害人控制,限制人生自由,威胁并殴打二被害人。后二被害人通过朋友向被告人转款6万元并写下赔偿协议,二被害人才得以离开。后被害人报警,公安以涉嫌强奸罪将6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并移送至看守所刑事拘留。

二、办案经过

后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经家属委托介入,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积极向检察院办案查阅相关材料,注重案件细节,两次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改变罪名,依法依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个月。

四、律师思考

1.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不存在胜诉与败诉明确界限,有时罪名变更,刑期降低,也是另一层面的胜利;

2.无罪结果可能是每个家属和当事人追求的最好结果。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综合来看。

3.辩护律师的职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穷尽任何手段为被告人争取无罪或者罪轻。

以上内容由陈海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海宝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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