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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环保处罚60万起,为何只罚10万?
来源:黎征武环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1
浏览量:210

将废油桶堆放在厂房门口,环保拟处罚20万,申辩后改为10万。本案疑问在于,擅自堆放危险废物起罚数额为60万,本案为何只罚10万

 

1.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6日,Q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C公司将18个废有机溶剂桶和1个漆渣桶(均属危险废物),擅自堆放在厂房门口。

12月24日,Q局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20万。

1月18日,C公司才通过网络找到我们。


2. 办案经过,危与机并存,如何选择?

我们研究后,认为有机会减少为10万,但也存在改为罚60万的风险,可谓危机并存,理由为:

首先说明,处罚告知书中Q局已认定违法性质为“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法律依据为《固废法》第七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因此:

一方面,我们认为告知书中的违法性质“擅自堆放”认定有误,应当为“未按规定贮存”,故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幅度应当为10万-100万。结合本案违法情节轻微等案情,有机会争取只罚10万。

另一方面,根据前述规定,“擅自堆放”行为处罚数额为60万起(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的按20万计,则处罚数额为20万的3-5倍,即为60万起),故处罚告知书中数额有误。若我们指出,则可能被改为罚60万。

当然,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应当只罚10万,C公司决定赌一把。


3. 申辩意见

C公司找到我们时,已经过了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时间。但我们仍建议尝试在Q局争取,不要等到作出处罚决定后再申请行政复议。

C公司表示认可。

于是,我们立即提交了《申辩意见》,认为应当以“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为由处罚,核心代理意见为:

(1)法律解释方面。“贮存”系临时的、在掌控范围之内的管理,而“堆放”更倾向于长久的、脱离控制的抛弃;

(2)法律后果方面。相对于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随意堆放、丢弃的行为危害更大,对其适用更严厉的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3)法律适用方面。若所有未按规定贮存的行为均可认定为擅自堆放,将导致前者的处罚规定没有适用余地,沦为僵尸条款,且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4. 办理结果

最终,Q局采纳我们的观点,将违法性质认定为“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并将处罚数额减少为10万元


5. 律师点评

本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适用更轻的处罚数额,彰显了其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是环境法治进步的体现。

需特别注意的是,实务中C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如处理不好,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更严重的处罚。而若不处理,又失去了减少10万的机会。

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把握好自身执业风险。同时,此类案件也对律师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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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黎征武环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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